自年市住房公积金出台10项贷款政策以来,极大地增强了购房者信心,使我市较为低沉的房贷市场渐渐活跃起来,年初以来,公积金发放贷款2亿多元,同比增长54%。
为更好地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助推我市经济发展,近日,经市长办公会议和公积金管委会通过,再次推出9项新政:
1.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在的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。
2.调整住房面积对首付款比例的限制,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,最低首付比例为20%;购置10年以内(含10年)的二手房,最低首付比例为20%;购置10年(不含10年)至20年的二手房,最低首付比例为30%。
3.建立异地互认、转移接续制度,与全省同步推进省外异地贷款业务。
4.对于已办理商业贷款,如果符合《锦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》条件的,可办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业务。
5.简化程序、压缩周期,办结抵押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。
6.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,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,需提供房屋租赁证、租赁合同、租金缴纳证明(由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);租住商品住房的,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(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出具)。每年可提取一次,提取额度为职工当年缴存金额,且不超过当年的实际房租总额。
7.职工购房已交付全款,非购房者主观因素造成未办理房照的,需提供购房合同、契证、房款结算发票、维修基金发票、住房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,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。
8.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、商业银行贷款的(不含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业务),可用职工账户内余额冲抵还贷,提取上限不超过应偿还贷款余额。
9.重大疾病提取额度应以个人自费部分为基准额度,提取上限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个人账户内余额的80%。
来源:锦州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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